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506民初1202号
原告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欢庆
法官助理张县丽
书记员郭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