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22执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翟现达。
被执行人:瓜州嘉能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瓜州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瓜州嘉能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922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7584423.90元,执行费65322元,合计7649745.90元。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瓜州嘉能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