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

焦作亿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永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11民初5929号
原告焦作亿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永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路长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亿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樊媛媛
书记员  张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