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1355号
原告:赵国康,男,汉族,1994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祥,新乡市新乡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候宪纪,男,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
被告: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政府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84606256F。
法定代表人:刘朋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香草,女,汉族,1996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公司员工。
被告:辉县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文昌路与清晖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82MB175199X9。
负责人:刘建国,局长。
原告赵国康与被告候宪纪、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辉县市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计823元,由原告赵国康负担。
审判员  曹海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