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390号
原告:李聚平,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笑宇,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红,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吴超,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72号院东院。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局长。
被告: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政府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刚,总经理。
原告李聚平与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教育体育局、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李聚平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聚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聚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7元,由李聚平负担25元,剩余10722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游俊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