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911号
原告:赵国章,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祥,新乡市新乡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候宪纪,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
被告: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母建永,经理。
第三人:辉县市教育局,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东外环东段。
负责人:刘建国。
原告赵国章与被告候宪纪、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辉县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赵国章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章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赵国章负担。
审判员 张家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祥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