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5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政府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朋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照恒,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东兴,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丹杰,河南致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东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崔东兴均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20日分别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及被上诉人崔东兴撤回原审起诉,均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崔东兴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崔东兴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25元,由崔东兴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宁小昆
审 判 员 常 青
审 判 员 杨 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高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