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民初1703号
原告: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84606256F,住所: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政府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60008B,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