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6民初1683号
原告:荥阳市政新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荥阳市王村镇洼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华钦,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政府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母建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长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局长。
被告:郑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洛宁路南侧。
负责人:***,校长。
原告荥阳市政新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教育体育局、郑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荥阳市政新水泥制品厂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超
人民陪审员白利然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