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3民初3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河南鑫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洪河屯乡安姚路与翟曲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89703725M。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张志刚,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吴学明,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李振青,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鑫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吴学明、张志刚、李振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渊
审判员 任 蓉
审判员 郭永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舒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