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3951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市安阳县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河南鑫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洪河屯乡安姚路与翟曲路交叉口,代码号:9141052268970372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鑫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向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邓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