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4971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洪和屯乡安姚路与翟曲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89703725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阳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都里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80316668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府后路新铜供商务酒店4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7115854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官司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920517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物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能源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