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鑫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4971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洪和屯乡安姚路与翟曲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89703725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阳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都里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80316668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府后路新铜供商务酒店4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7115854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官司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920517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物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能源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