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4民初4483号
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儆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秋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小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枫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工业园创业大道南侧**01-0501。
法定代表人:魏冬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重彩华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Ⅳ-07地块绿地大厦**楼**22289/div>
法定代表人:魏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丽梅,女,汉族,1986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枫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重彩华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原告依法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481,065元。庭审结束后,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新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枫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重彩华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丽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新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枫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重彩华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丽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6元,减半收取4,258元,由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