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新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3781号
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儆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秋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留盆镇福强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赖小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重彩华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1号楼22层22289。
法定代表人:魏中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重彩华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新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重彩华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新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重彩华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8516元,减半收取4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立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黑鲁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