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香山路与金城寨街交叉口盛世新天地1-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2462469K。
法定代表人:司俊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原审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城长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171516968W。
法定代表人:张红照,董事长。
上诉人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1民初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鼎丰公司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系经济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鼎丰公司与宝丰县煌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煌巢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案件已经由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束。***是鼎丰公司在建设煌巢国际住宅小区期间聘用的项目经理,由于煌巢公司资质不全等原因导致煌巢国际住宅小区项目停止建设,鼎丰公司也被迫提前撤离工地。煌巢公司未向鼎丰公司支付工程款,致使鼎丰公司也未向***支付工资。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认定鼎丰公司与***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依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诉称,鼎丰公司借用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建位于河南省的煌巢国际住宅小区楼房,鼎丰公司将6、9号楼项目交给***施工,因鼎丰公司未向***支付工程款,故请求鼎丰公司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在起诉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根据***原审诉请,原审法院将本案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南省,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维持;鼎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楚军荣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陈小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明
书记员杨梦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