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22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聚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聚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银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