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聚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博宸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聚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11民初3959号
原告:河南**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城区北滍村鱼场长安大道南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67RX608。
法定代表人:王永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培雨,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聚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岳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4630387A。
法定代表人:王群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河南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聚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1元,由河南**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亚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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