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2民初834号
原告:古书杰,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告:河南众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6729507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古书杰诉被告***、河南众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古书***被告已履行完毕劳动报酬为由,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书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由原告古书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