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3民初6355号
原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1830795。
法定代表人:王素,执行董事。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权,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众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67295073P。
法定代表人:赵灿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春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河南众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按现行法定税率给原告开具设备材料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487141.7元;按现行法定税率给原告开具建筑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123244.45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组件销售款389613.85元,并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89613.85元为基数,按15.4%的年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8日为32000.28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河南众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被告拖欠原告68万元工程款发票和32万元的材料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众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款人民币32万元,并按现行税率为原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68万元安装费的工程款发票;
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针对涉案工程以及组件销售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2元,由原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立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