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081民初837号
原告:李大有,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女,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李月苹,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敏,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阳,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河南众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建设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灿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商鼎路北和顺街东)河南煤田地质局大厦5楼。
负责人:杨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大有、***、李月苹与被告***、河南众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志电力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诚泰财险河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敏,被告***兼被告众志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诚泰财险河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大有、***、李月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车损、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21931元),伤残赔偿金待鉴定后另行起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3日9时30分,被告***驾驶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豫S375线禹州市苌庄乡徐庄路口处与同向行驶李大有驾驶的豫A×××××号轿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月苹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三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事故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众志电力公司辩称,没有垫付过,车入的有全险,听保险公司的。
被告诚泰财险河南公司辩称,1.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比例。2.原告诉请过高。3.本案涉及的诉讼费、鉴定费以及租车费用我公司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事实及赔偿项目认定一览表
认定事实
2018年1月13日9时30分,被告***驾驶雇主被告众志电力公司的豫KDL370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在被告诚泰财险河南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由东向西行驶至豫S375线禹州市苌庄乡徐庄路口处与同向行驶原告李大有驾驶的豫A8KJ12号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月苹受伤的交通事故。1月19日经禹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大有、***、李月苹无责任。
2018年1月26日经禹州市万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鉴定意见书:豫A8KJ12号轿车需更换配件价格为10170元,拆装、钣金维修工时,烤漆费用共计为3700元,该车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修复价格合计为13870元,根据废旧金属回收市场价格行情估算更换配件残值为50元。李大有支出评估费700元。
同日***、李月苹到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支出门诊费393元、33.3元,共计426.3元。李月苹支出门诊费423.3元、18.35元,1月19日支出门诊费250元、43.38元,共计73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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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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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有主张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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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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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承担(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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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三责险承担(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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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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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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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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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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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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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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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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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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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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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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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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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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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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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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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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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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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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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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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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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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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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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承担(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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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三责险承担(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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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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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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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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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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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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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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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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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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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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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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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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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苹主张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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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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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承担(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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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三责险承担(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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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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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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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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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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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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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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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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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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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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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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