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82民初4883号
原告: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润城镇河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728165123U。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众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67295073P。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原告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9元,减半收取计2710元,保全费1893元,由原告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