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81民初9011号
原告:***,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1:河南众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建设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2:***,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3:***,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众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告又没有提起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9.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