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522执1274-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涛,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甫,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发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生效的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28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17)豫1522民初28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该笔存款系其公司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信阳体彩广场支行户名: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1718**********2188)存款323160.0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灵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