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河南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522执异5号
异议人叶占明,男,1966年6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鲁军,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承涛,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甫,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发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军,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河南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2017)豫1522执1274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2月13日举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叶占明称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执127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查封和冻结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及资金(平桥区信用联社营业部56201001900000080和浉河区农村信社联社00000049061975613012是位于南湾湖风景区所在地”金色依居”项目的专用银行账户和资金)异议人叶占明于2000年10月份该项目所占用的地块从信阳市老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手中接收,并向该公司支付转让费2000万元(其中支付现金1200万元,替该公司偿还银行贷款800万元),因土地不能以个人名义开发,经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意以其名义开设上述两个银行账户用于”金色依居”项目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及资金至今一直由异议人控制和使用,其权益全部归异议人享有,与信阳市老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关系,并非其财产,河南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房屋抵押担保,法院应对担保物进行执行,不足部分再向担保人追偿,异议人为支持上述异议提交证据一、2010年10月6日涂发强收到叶占明投资款700万元收到条,2010年12月支付老城房地产800万元凭证,2011年元月3日涂发强收到叶占明投资款500万元,二、2015年7月31日信阳市人民政府、信阳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2015)第5008号土地登记证,及账户明细。请求依法解除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辩称,异议人叶占明提出的异议无依据,异议人提交的票据是2010年10月,与异议人的所述该块土地系2000年时间购买相差甚远,对异议人提供的现金账不能说明是该地块的支付凭证,目前该土地使用权为国有(2015)第50008号仍登记在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两个账户是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异议人提出河南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房屋,应先执行房屋,不足部分再对担保人进行追偿的理由,申请执行人认为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任何一方都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光山县农村信用合联社与河南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豫1522民初284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3日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11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准予执行裁定书,2017年12月11日本院(2017)豫1522执1274号执行裁定书,并于12月14日依法冻结了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本院(2017)豫1522执1274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依据是本院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2017)豫1522民初284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二项明确裁明了被执行人是河南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豫1522执127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是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620***0;0000***2两个账户。异议人异议提交涂发强收到条上均写明为叶占明投资款700万元,500万元,支付800万元未任何注明,该证明均不能证明系购土地款项,也未有相关证据佐证。2015年7月3日,国有(2015)第50008号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仍是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人主张该土地其已购买,账户是其挂靠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律依据。异议人主张先执行抵押房屋,不足部分再追偿的理由,本院认为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仍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豁免执行之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申请执行人即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综上,异议人要求解除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执127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及资金,没有法律依据,其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叶占明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旭珠
审判员  吴建国
审判员  李树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阮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