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522执12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麟,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发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生效的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28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该笔存款是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信阳市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8009.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