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245号
原告:河南九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里路3号院1号楼3单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051054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证号:14101201611834017),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净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东坝头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100241X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出生于1990年4月9日,汉族,河南省方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九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净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九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九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63元,保全费4583元,由原告河南九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