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净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净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财保374号 申请人:***,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净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东坝头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100241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净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米村镇米村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5229212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净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净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63307.48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号:6833133181820200000028)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净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净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63307.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