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恢2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
法定代表人:戴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晶,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盛炎,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兴林路兴林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程海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广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林虑大道中段温莎王朝**楼div>
法定代表人:岳广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昌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林虑大道**iv>
法定代表人:程姣芬,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州市腾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林滤大道东段路北v>
法定代表人:刘俊娥,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海新,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岳广军,男,汉族,1974年4月7日,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程广用,男,汉族,1959年8月28日,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程广现,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住河南省林州市。
河南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广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昌翔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腾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程海新、岳广军、程广用、程广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1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2020年8月5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安阳市广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执行标的为:40630706.1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0年8月29日提起网络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广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昌翔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腾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程海新、岳广军、程广用、程广现名下银行、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除零星存款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安阳市广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大道××号兴林世纪城(温莎王朝)10幢,产权证号为:2015000761、2015000762、2015000763、2015000764、2015000765、2015000766、2015000767、2015000768、2015000769、2015000770、2015000771、2015000772、2015000773、2015000774、2015000775、2015000776、2015000777、2015000778、2015000779、2015000780、2015000781、2015000782、2015000783的23套房产;
四、202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评估、拍卖裁定及议价通知书;
五、2020年10月20日前往查封房产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大道××号兴林世纪城(温莎王朝)10幢张贴强制迁出公告及执行裁定书;
六、2020年10月30日我院委托河南天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
七、2020年11月16日河南天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23套房产价值共计12232.79元。同日将评估报告邮寄至被执行人安阳市广发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
八、已查封的房产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宜拍卖;
九、2020年12月22日委托林州市人法院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阳市广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大道××号兴林世纪城(温莎王朝)10幢房产,查封期限届满日期为2023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十、2020年12月28日将被执行人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海新)、安阳市广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伟)、河南昌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娇芬)、林州市腾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娥)、程海新、岳广军、程广用、程广现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
十一、2020年12月25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广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昌翔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腾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程海新、岳广军、程广用、程广现名下银行、证券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0年12月28日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郭晶进行反馈,2020年12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河南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郭晶进行终本约谈,征求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现有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现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广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昌翔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腾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程海新、岳广军、程广用、程广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赵自伟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邱帅
书记员李林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