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5执恢1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葛增福,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海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广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岳广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海新,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刘俊萍,女,汉族,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程广用,男,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程广现,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程娇芬,女,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刘广现,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岳广军,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广发置业有限公司、程海新、刘俊萍、程广用、程广现、程娇芬、刘广现、岳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中民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程广用名下银行存款5774.2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新
审判员  闫玮玮
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袁慧
书记员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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