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81民初445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林虑大道与太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新。
原告****被告***、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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