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中融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6民终8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中融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黄洞乡黄洞村(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1512、1513、15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鑫苑路北25号楼7层7号。
法定代表人:候林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淇县黄洞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淇县黄洞乡黄洞村。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中融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淇县黄洞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9)豫0622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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