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合基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22民监2号
原审原告: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鑫苑路北25号楼7层7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山,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合基电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鹤淇产业集聚区纬六路南。
法定代表人:苏天海,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河南合基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19)豫062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韩永波
审判员  王秀芹
审判员  秦海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马俊岭
书记员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