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001财保83号
申请人:济源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中原国际商贸城C2-1栋2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济源市第六中学,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河西。
负责人:***。
申请人济源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原银行济源分行账户62×××90内800000元的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原银行济源分行账户62×××90内800000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孔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