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第六中学、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96民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第六中学,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河西。
法定代表人:冯迎道,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知时,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审原告:***,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天坛街道宋庄居民委员会推荐人员。
原审第三人: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中路5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济源市第六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原告***、原审第三人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7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78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源市第六中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