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2834号
原告:***,男,195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1号附1号院办公楼二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中原国际商贸城C2-1栋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康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愚公路与黄河路交叉半山春景12号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康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宋 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