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2834号 原告:***,男,195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1号附1号院办公楼二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中原国际商贸城C2-1栋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康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愚公路与黄河路交叉半山春景12号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康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宋 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