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127号之一
原告: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中原国际商贸城C2-1栋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沁阳市鸿基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市鸿基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沁阳市鸿基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沁阳市鸿基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沁阳市鸿基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33.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买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