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8499号
原告:济源市阳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贺坡。
经营者:***,该租赁站业主。
被告: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中原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济源市阳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济源市阳光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源市阳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