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豫博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豫博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豫博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687号
原告郑州豫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荥密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玉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陈庄。
法定代表人张立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玉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区济水大街西段3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豫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豫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40元,减半收取10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鲍东敏
代理审判员  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  王小莉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