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郑州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民终19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长北线小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清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郑州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郑州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仝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