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3735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保公,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洛宁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申请鉴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媛媛
人民陪审员 陈小云
人民陪审员 牛春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祁淑君
书 记 员 靳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