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裕祥电力有限公司

登封裕祥电力有限公司与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85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登封裕祥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4920913X4(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6223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登封裕祥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3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少阳
审判员马娟
代理审判员*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石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