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裕祥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登封裕祥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5民初879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1月10日出生,住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登封裕祥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4920913x4(1-2)。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登封裕祥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登封裕祥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万元;2、赔偿未给原告缴纳社保的损失10万元。事实与理由:2002年,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原告到被告处上班至今,被告没有为其缴纳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2017年12月,原告因病住院,出院后,被告以原告身体不好,年纪渐大为由,不让原告继续上班,原告将毕生精力都奉献给了被告,现被告不让原告继续上班,也没有任何补助,致原告养老问题无法解决。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具文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登封裕祥电力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登封裕祥电力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