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民初1057号
原告:河南协多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文庙街文兴苑小区2号楼B段南第三间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MA4548QAXP。
法定代表人:赵艳辉,总经理。
被告:登***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4920913X4。
法定代表人:吴松建,任董事长。
原告河南协多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登***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以被告已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协多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协多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原告河南协多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