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基正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基正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21民初1194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河南基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周口国贸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78083487A。
法定代表人:牛乐。
被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基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本院定于2022年6月7日下午3时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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