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一帆门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1647号
原告:郑州一帆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115号2单元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C4B33W。
法定代表人尹肖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全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香山路16号院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07788514。
法定代表人马进洲。
原告郑州一帆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郑州一帆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一帆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