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云鹤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3135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梁振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杰,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香山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马进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万朝,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万朝,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郑州**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郑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小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