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执保71号
申请人***,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睢县。
被申请人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兴西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68646453P。
法定代表人王新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睢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领取的执行款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从睢县人民法院领取的执行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送商丘分公司交付)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兴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