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5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巩义市新兴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朝,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苌川,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苌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35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84执5740号,申请执行内容为:一、要求被执行人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苌川偿还本金1315000元及利息。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诉讼费1846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苌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分别于2020年12月15日、2021年1月2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3月22日、2021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苌川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苌川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苌川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苌川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无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前往巩义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公司注册经营场所经营;
六、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通过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申请律师调查令告知书,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我院提交被执行人有可被执行的财产和向我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七、本院于2022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执行款1977600元;
九、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苌川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已经报批了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
十、本院于2021年4月8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关于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苌川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查询系统查询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有六件、苌川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有十五件;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峰、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苌川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柳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