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11执保90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市安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变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建***。
被申请人:洛阳金水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9月9日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4月29日生。
被申请人:毕建***,女,汉族,1964年***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4月2日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安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洛阳金水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毕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安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洛阳金水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毕建***、***、***、***、***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