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1民初774号
原告:***,男,52岁,1965年11月15日,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河南省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97号1号楼14层140614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成年,住河南省杞县。
第三人:***,男,成年,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